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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.二次回路
22.0.1 二次回路的試驗項目,應包括下列內容:
22.0.2測量絕緣電阻,應符合下列規定:
- 應按本標準第3. 0.9條的規定,根據電壓等級選擇兆歐表;
- 小母線在斷開所有其他并聯支路時,不應小于10兆歐;
- 二次回路的每一支路和斷路器、隔離開關的操動機構的電 源回路等,均不應小于1兆歐。在比較潮濕的地方,不可小于 0. 5兆歐。
22.0.3交流耐壓試驗,應符合下列規定:
- 試驗電壓應為1000V。當回路絕緣電阻值在10MQ以上 時,可采用2500V兆歐表代替,試驗持續時間應為Imin,尚應符 合產品技術文件規定;
- 48V及以下電壓等級回路可不做交流耐壓試驗;
- 回路中有電子元器件設備的,試驗時應將插件拔出或將其 兩端短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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